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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行逃人法(第1页)

颁行逃人法

清朝的统治者满洲贵族通过掠夺战俘以及买卖人口、籍没人家属和投充等手段,拥有大量的奴仆。这些奴仆为反抗阶级压迫而进行逃亡,这样的逃亡人员清代称为“逃人”。早在入关之前,清廷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利益,就曾多次发布关于逃人的法令,严厉处罚逃人和窝藏隐蔽逃人的窝主。

顺治元年(1644年)五月,清军进入北京,清王朝成为统治全中国的王朝。为了保持和加强满洲贵族的特权,清朝统治者颁行了一系列偏袒满人、压制汉人的民族岐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法令,逃人法即其中之一。顺治元年九月,顺治帝正在丛盛京阳向北京迁移的途中,就重申了逃人之法,要求各级官府严缉逃人,窝逃者置之重刑。但由于清朝入关后民族矛盾的加剧,逃人现象愈演愈烈,顺治三年(1646年)的最初几个月时间里,逃人竟达数万。为此,清廷于这年五月颁布了严惩隐匿逃人的法律。七月,又对该项法律进行了修改补充。其要点为:隐匿满洲逃人不行举首者,窝主即正法,其妻子家产或籍没给失主,或入官充公;窝主之邻佑九家、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逃人鞭一百,归还原主;地方官员怠忽稽察逃人的,按轻重治罪。在顺治年间,清廷关于惩治隐匿逃人的具体规定屡有更动,但其重处窝主,轻处逃人的基本原则始终如一。

清初执行逃人法极其严峻,即使是汉族的高级官员误触其法也坚决严惩不贷。顺治六年(1649年)九月,靖南王耿仲明属下的牛录章京魏国贤等隐匿满洲逃人,被有关方面查获。清廷因此特别遣官敕谕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王等即亲身严察,将所匿逃人尽行查出,交与差去官员,仍拨兵护送,如此方见王等为国之诚。若漫不查送,则此隐匿之事显系王等知情矣!”后靖南王下有关兵丁六人被处斩,魏国贤等被处鞭刑、籍其家之半。耿仲明是清朝入关前降清的重要将领,在清朝地位极崇,又是清廷平定天下,以汉治汉的得力工,具,一旦部属犯隐匿逃人之罪,不但不能庇护其下属,连自己也受到了牵连。这年十一月,耿仲明在征讨广东的途中上疏请罪,还没见到朝廷宽免的谕令,就含愤畏罪自尽于江西的吉安府。第二年,又有广西巡抚郭肇基等四人擅带逃人,都被判处死刑。

逃人法中籍没窝主的规定和从轻处罚逃人的原则导致了旗人对一般百姓的讹诈。满洲八旗大员常借缉捕之名,任意指称逃人,诬告窝主,以将其财产据为己有。一些满洲贵族的家人和无赖棍徒也纠集成伙,专门设局对人民进行敲诈勒索。这种情况严重危害了包括汉族地主阶级在内的汉民的利益,因而引起了汉族官僚的强烈不满。但清廷在这个问题上始终立场强硬,顺治三年(1646年)十月即宣布:“有为剃发、衣冠、圈地、投充、逃人牵连五事具疏者,一概治罪,本不许封进。”至顺治十一年(1654年)正月,清廷还专门增设了处理八旗逃人伺题的督捕衙门,以兵部督捕满左侍郎、兵部督捕汉右侍郎各一人领之,下设协理督捕太仆寺少卿、郎中、员外郎、主事等职官。

督捕衙门设立不久,刚刚上任的督捕右侍郎魏琯就上疏主张废除籍没窝主之法,认为此法轻重倒置,纵容讹诈,“初不便于民者,渐且不便于国。”此疏经九卿会议后,仅稍稍减轻了对窝主的处罚,籍没之法仍然执行。而魏琯却因此得罪了满洲贵族,后被流放辽阳,卒子戍所。同年八月,郑亲王济尔哈朗等认为逃人屡增而缉获甚少,原因是立法太轻,又提出一个加重处罚隐匿逃人的方案。这一方案当然遭到了汉族官僚的反对。顺治十二年(1655年)正月,兵科给事中李洇上疏,提出“七可痛”,全面否定逃人法。但议政王大臣以为“七可痛情由可恶,当论死。”后来李洇免死流徙尚阳堡,逾年卒。为了抑制汉宫的反对意见,顺治帝于三月再次发出谕旨:“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章奏中再有干涉逃人者,定置重罪,决不轻恕。”终于用高压手段消除了不同的声音。

康熙年间,清朝基本上完成了对全国的统一,清廷的民族政策有所改变。康熙初年,清廷多次发布政令,从重处罚借逃人讹诈的棍徒,减轻对窝主的处罚。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康熙帝又决定裁撤兵部督捕衙门,将督捕事务归并刑部审理。此时,八旗逃人问题已经变得无足轻重,逃人法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已微乎其微了。

(苗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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