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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与三长制(第1页)

均田制与三长制

均田制是产生于北魏中期的一种封建土地制度,由北魏始,历经北齐、北周、隋,至唐中叶被废弃,实行了近三百年,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北魏初年,道武帝既定中山后,迁徙山东六州的民吏与徒何、高丽、杂夷等少数民族共三十六万人,还有手工业者十余万口,安置在平城附近,随后又下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受田”。明元帝拓跋嗣时,击破勤倍泥部落,又迁徙其二万余家至大宁(今河北省怀安县东),实行“计口受田”。“置新民于大宁川,给农器,计口受田”。这种给内徙之民一定土地、耕牛和农器,强制其从事农业生产的制度,就是“计口受田”制,它的实质是按人口分配土地。随着北魏版图的拓展,这种制度的实行范围也由京畿向外逐渐扩大,这种制度本身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到景穆帝拓跋晃时,各农户家庭成员和所种地的数量,皆令官府登记在簿。又令各农户在各自地首立石标题姓名,以便官府督察。北魏统一北方之后,农业成为最主要的经济部门,其政治、财政、社会秩序诸方面的状况皆与农业经济联系起来,迫使北魏王朝不断调整政策,以适应中原的封建生产方式。太和元年(477年),冯太后听政,曾下劝农诏:“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就是为适应新情况而制定的新政策,既规定有占田数量,又扩大了“计口受田”的范围。

实行均田制,也是北魏王朝扩大国家编户齐民的需要,西晋末年以来,一些固守本土的豪强地主把同族或当地人武装起来,保护地方安宁和自己的利益,各地都出现了“坞壁”的组织形式。拓跋部入主中原后,认可了这种地方组织的合法性,并以宗主督护的形式向农民征收赋税。豪强地主依靠宗主督护的特权,大量隐括农户,集数十家为一户,缴纳一户的赋税,大大减少了政府的收入,政府曾多次“检括户口”,但仍不能较彻底地解决苞荫户问题,使农民摆脱豪强地主的束缚。

实行均田制,也有利于缓和日益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北魏建国以来,拓跋军事贵族与汉族地主争相兼并土地,“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广大人民“贸易田宅、质卖妻子,呻吟道路,不可忍闻”,导致武装反抗和起义屡屡发生。因此满足贫苦无地农民对土地的需要,也是缓和阶级矛盾尖锐化的重要经济手段。另一方面,北魏政府当时控制着大量荒田,军事行政力量强大,具有强制推行的能力,凡此种种,又构成实行均田制的客观条件。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给事中李安世上书冯太后与孝文帝,建议均田。在这年十月,北魏政府正式颁布均田令,并下诏派遣使者巡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

均田令规定:男子年十五以上受露田(不栽树的田)四十亩,妇女二十亩。畜奴之家,奴婢受田数量与常人相等。有牛之家,牛一头,可受田三十亩,以四牛为限。所授之田,以便轮种,据土地肥瘠,露田加一倍或加二倍授给。凡民到缴纳课税年龄就可受田,到年老免缴课税的年龄或死亡者,则需将田还给政府。牛和奴婢所受之田,随时随其数量增减决定受田或还田。

初次受田者,男子一人另给桑田二十亩,须种桑树五十株,枣树五株,榆树三株。不适’宜种桑树的地区,每人只给田一亩,种枣树五株和榆树三株。奴隶受桑田数与常人同。所授桑田,限定三年种毕,三年种不完者,收回剩余空地。规定应归之田,不得种桑树和其它树木,种者以违令论处,收回土地重新分配。

在适宜种麻织布的地区,男子到课税之年,另给麻田十亩,妇人给五亩,奴婢与常人同,这些田与露田相同,有还田、受田的规定。

举家都是老幼或残废者、体弱多病者,其中年十一以上和体弱多病者,以正常男子受田数量的一半授给。年过七十者,不还所受之田。寡妇不嫁者,以妇女应得田数量授给,免除其课税。

诸民有新迁居者,三口人给地一亩,作为居室之地。奴婢五口给田一亩。因其地分,每人必须种菜地二分。

受田或还田手续,只在正月办理。

诸桑田都属世业,代代相传,身死不还。盈者可以出卖多余之田,不足者可以按规定数量买地补足,但分配给的桑田不许出卖,不足者所买地也不能超过规定数量。

土广民稀之处,允许任力垦播,官府尽力帮助。地狭民稠之处,有添丁增口而其家不乐意迁往土广民稀之处者,则以其家的桑田作为露田分给新丁。还不足者,不授给倍田,又不足者,分减其家人田以补之。愿意迁徙者可随意迁往空荒之地,不限于异州他郡,但不允许避劳就逸,由土广人稀处徙往地少人稠处。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迁徙。

犯罪流配远方者,或无子孙户绝者,其田收回为公田,以供重新分配。重新分配的次序是,先满足其亲戚,由近而远。

地方官吏在所在地授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官吏之田,离职时留交下任,卖者以触犯刑律论处。

均田制颁行后,北魏政府又于次年颁布了与均田制密切相关的三长制和新租调制。

北魏初期无乡党之制,基层地方行政组织即宗主督护制。自耕农依附于宗主名下,成为荫附民。荫附民没有官役,但是所受豪强的剥削,要数倍于公赋。为与豪强争夺自耕农,进一步推行均田制,太和十年(486年),给事中李冲上书建议,应依据古代乡党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邻长、里长、党长三长皆从地方豪强中选拔。邻长免-除其家一人徭役,里长免除其家二人徭役,党长免除其家三人徭役。2K的职责是检查户口,管理均田农民,征发租调力役。三长三年无过错,提升一级。

同时李冲又建议实行新租调制。均田制实行以前,北魏的租调制是“九品混通”的租调制,每户每年缴纳租调是,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另交纳帛一匹二丈,归藏州库,“以供调外之费”。常赋之外,有时还有杂调,横调等,非常苛重。太和八年(484年),因颁发百官俸禄,每户又增收帛三匹,粟二石九斗,还将调外帛增为二匹。李冲建议实行的新租调制与旧租调制大不相同,其内容是:每年一夫一妇交纳帛一匹、粟二石。年十五以上而未婚嫁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帛粟,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出一夫一妇之帛粟。耕牛二十头,也出一夫一妇之帛粟。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每年交纳布一匹,此外年十五未婚嫁者、牛、奴婢交纳的布,比例与上相等。百姓所交纳的布帛,政府把十分之二作为调外费,十分之三作为内外百官俸禄,此外十分之五作为杂调。另外民年八十以上者,免除一予的徭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由三长合力供养。

李冲的方案出来后,冯太后与孝文帝召集百官讨论,众大臣意见不一,中书令郑羲、秘书高祐等人认为此方案“言似可用,事实难行”。郑羲还说:“不信臣言,但试行之,事败之后,当知愚言之不谬。”太尉拓跋丕却支持这个方案,认为如推行三长制和新租调制,于公私皆有益。以著作郎傅思益为首的许多人持另一种意见,他们认为九品差调之制,实行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冯太后坚决支持李冲的提案,指出、有“课调有常准,苞荫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三大好处,由是定议实行。推行三长制和新租调制之初,百姓均嫌麻烦,豪强者尤其不情愿。但这套制度实行不久后,发现承担的赋税徭役比从前大为减省,又都犀过来称赞此制度好。

均田制、三长制、新租调制实行之后,“政府控制的编户齐民比过去猛增,至北魏正光年间(520年—524年),北魏的户口数达到五百余万户,比西晋太康年问的两倍还多。户口数量的增长,相应引起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到孝文帝迁都洛阳后,才有了库藏盈满的现象。同时三长制的出现,又健全了地方行政组织,完善了北魏的中央集权制度,保证了北魏的统治和各项政策法令的实施。尤其是此三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激烈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使许多拓跋部人也变成均田户,这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加速拓跋魏的封建化来讲,显然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张庆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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